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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性别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段**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遵义市播州区龙泉小区门口的一辆白色越野摩托车盗走,再由杨某某联系买家销售,程某某分得35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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