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51962********,汉族,半文盲,住磐安县**镇**村**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磐安县**镇**村集市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掉落在脚边的手机盗走,后民警在程某某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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