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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6年9月21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徐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凤凰岛附近水域采用垂钓的方式偷捕鲢鱼24.5公斤,鳙鱼81.8公斤,后被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千岛湖分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淳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鲢鳙鱼价值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陆元伍角伍分(¥3116.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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