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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5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广安市前锋区滨河西路世纪医院附近的公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至前锋区商贸街**电动车专卖店”将该电动车换车钥匙,程某某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售给前锋区代市镇“**汽车维修美容中心”的王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的价格为2551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程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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