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贵州省赤水市********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赤水市公园路佳乐舒按摩店按摩,趁四下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按摩店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000.00元盗走。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人民币4,300.00元,2020年1月1日,赤水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00元,发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