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赤水市公园路佳乐舒按摩店按摩,趁四下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按摩店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000.00元盗走。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人民币4,300.00元,2020年1月1日,赤水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00元,发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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