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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装修的位于响水县**镇**小区**号楼**室的防盗门破坏,将房间内墙布、墙纸撕毁。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财物价格合计人民币8753 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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