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5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某某**乡**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时许,靖某某**乡**村村民程某某与董某某发生冲突后,程某某将董某某用镰刀砍伤住院,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头皮疤痕累计长11厘米,评定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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