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由南向北行至水厂胡同处时,因被害人于某某骑自行车和其发生擦碰而产生争执,在争执中程某某用拳将于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程某某和于某某签订《刑事和解书》并得到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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