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因感情纠纷同证人张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小区怡安小区正大门处发生纠纷,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又给其前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拨打电话,告诉其被人持刀威胁。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接张某某电话后,携带铁质实心棍棒赶到现场后,持铁棒对驾驶摩托车上的被害人赵某某左手肘部及左侧腰部实施连续击打数次,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肘部及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殴打是出于保护他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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