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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镇**村**屯*排*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7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徐某某家中,因收水费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拳头怼徐某某胸口处,致徐某某倒地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胸部外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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