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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简历无前科。

本案乐平市公安局礼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外甥徐某某在被害人洪某某家门口玩耍,遭到被害人洪某某的驱赶,徐某某回家之后称遭到被害人洪某某殴打。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及家人到被害人洪某某家中评理,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洪某某的鼻子,造成被害人洪某某鼻骨骨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事发当晚20时许,到礼林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3月24日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洪某某伤情级别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被害人洪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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