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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商品原料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在高州市**街道**厂内发生争吵,高某某与程某某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程某某致高某某左肩部受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刑事和解情节,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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