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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园**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婆婆陈某某相互扭打,其公公官某某上前扯劝时,程某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官某某脸部划伤,致官某某面部裂伤、左手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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