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街**社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凌晨0时,盗车团伙在安平县丝网街老粮局酒店东150米路北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2013年的白色路虎发现4汽车,车牌号为冀T*****,后微信网名玻璃码的犯罪嫌疑人以9万元的低价买了这辆盗窃来的路虎汽车,玻璃码联系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让其帮忙将该路虎车卖出,程某某在明知是盗抢车的情况下,将该车介绍给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艾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商议购买该车,在明知该车是盗抢车的情况下,艾某某以11万元的低价通过程某某购买该车,刘某某明知该车为盗抢车的情况下以12万元的低价从艾某某处购买该车,10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艾某某在河北献县石疃村将该车提回,程某某从中获得1万元好处费,后刘某某联系修改车辆信息等人将该车车架号改为SALAN2F69FA747587,并将该车悬挂上了渝B*****的车牌号。经鉴定,被盗路虎车价值人民币37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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