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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无锡市梁某某**小区**号**室(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8年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中山路莲蓉桥附近,明知章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1部价值人民币6250元的苹果牌iPhone Xs Max型移动电话机是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核证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退出人民币5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赃物失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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