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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挪用公款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鞍山市第十三中学报账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园**栋**单元**,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3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部门于2016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部门于2017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担任鞍山市**中学报账员期间,受鞍山市**中学原校长金某某的指示,在学校收取学生择校费、公费生学费、宿费、书费共计6636100元后,未按规定立即存入**区非税收入财政账号,而是将上述钱款存入到程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的光大银行的账户内数日后再取出存入**区非税收入财政账号,在此期间程某某不存在挪用上述款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情形。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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