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4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盛某某、杜某某等人煽动辽阳县穆家镇六间房村村民100余人来到辽阳市政府门前聚众上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盛某某作为主要村民代表为上访提供500元人民币作为上访资金并且煽动其他上访人员喊口号拉横幅,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为本次上访活动的主要煽动者,为上访提供500元资金,并为上访雇佣4辆大客车;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作为村民代表之一,也提供500元人民币作为上访资金,并且为上访人员整理并保管材料,积极组织号召同村村民参与上访;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作为村民代表,为上访提供500元资金,所有上访所需资金都交由程某某保管,并且为本次上访书写横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盛某某等人煽动其他上访人员在市政府门前拉横幅喊口号,市政府维稳人员与公安民警上前劝说并收缴横幅,随后上访人员与工作人员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刘某乙、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动手殴打执勤民警,造成部分民警受伤。上访群众将市政府门前栅栏推倒,围攻市政府大门,造成市政府大门损坏,正门车辆无法通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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