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安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在安平县锦泰园小区门口,程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拖拽至自己的红色东南菱悦轿车内,接着程某某强行亲吻王某某嘴部并扒衣抚摸王某某上半身,想要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称自己处于月经期,程某某要求王某某在月经结束后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王某某被迫同意后程某某才让王某某离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关系特殊,案发后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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