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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善鹏,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朋友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医院看病,由于不满医院前台护士的指引而感到气愤,用脚踢坏医院走廊的垃圾桶和医院急诊前台旁边的一台血压计(经鉴定,被损坏的全自动电子血压计主板价值人民币3944元),后被值班医生曹某某带到医院保安室并报警,民警在**医院保安室将程某某抓获。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医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程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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