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8********,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1日11时许,由马某甲幕后指挥,马某甲妻子李某某与马某甲的妹妹马某乙、弟弟马某丙、弟媳程某某等人将马某甲年迈的奶奶抬至现场,随即结伙持械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大打出手,当场致赵某某躯干、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认定程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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