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一区**座**单元。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琐事和陈某某、林某某在连江县**镇**小区**号楼**门口过道发生纠纷,后陈某某、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当连江县公安局接出警民警兰某某到达现场处置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拒不配合,在现场吵闹、谩骂,并用手推搡兰某某,致使民警兰某某后背撞击到消防门。在兰某某多次警告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仍不配合,兰某某依法使用辣椒喷雾剂,制止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当民警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清洗面部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脚踹了兰某某腹部一脚,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传唤至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民警兰某某未检出明显伤情。
2019年9月6日,兰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违法行为,请有关部门予以教育为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查阅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某、林某某、陈某丙、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取得民警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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