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驾驶黑B****L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厂南门时,遇交警检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理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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