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技术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长安立交西侧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醇浓度为87.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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