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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 月10 日21时10 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J****小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二环路西关街出发往江州大道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江州大道延伸段菜市街小学后门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行驶路线图等。

本院认为, 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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