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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9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小广场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中医院提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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