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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21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有限公司职员,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某区安昌街道安康华府附近驶往安昌街道大和村小西庄方向。当晚21时35分许,当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车途经绍兴市柯某区安昌街道越州大道大池畈附近处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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