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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