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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湘UR****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陆埠镇白鹤桥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华联万家福超市对面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万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载乘张玉勤)发生碰撞,造成张玉勤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报警。交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至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陆埠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书证警情卷宗、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张玉勤、张万中、潘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且无八种从重情节;第二,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配合执法,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三家《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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