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小区**区**栋**室,工作单位:河北**医药有限公司职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环东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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