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5时38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M****号白色“大众”牌轿车,沿祥符区罗王乡老九庄村至沟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老九庄村南200米处时,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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