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莱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职工,系鲁******小型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5mg/100ml,系醉酒。
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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