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15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姜山镇绕岭村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遇迟某程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4线非机动车道超车时,两车相撞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抽血化验,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3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