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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2016年4月12日因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8****雪佛兰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长寿路往巴州区平梁镇炮台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巴州区平梁镇炮台村1社道路时,程某某将车停在公路边睡觉。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程某某查获。经检验,在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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