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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山庄**区**期**楼,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在东莞市黄江镇因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于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09mg/100ml)驾驶粤S4L****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明珠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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