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2********,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街道**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程某某驾驶贵JN****号小型轿车由威远往芦山方向行驶,21时23分,该车行驶至G354威远鸟落关至营盘牛滚塘175公里加500米(小地名:益达驾校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程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2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