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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二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J****4号丰田牌轿车,在集贤县**镇**路**新区出入口处,与祖某某驾驶的黑J****7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祖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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