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号**栋**,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广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行健路、蟠桃路往景山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共青二路共青二号线106地质队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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