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1〕34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J****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红太阳KTV开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景园,车辆行驶至瓯海区梧田街道温瑞大道铁路桥下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单、驾驶证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资料、提取血液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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