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6 日19 时58 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K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望某某奋斗路与交通街十字路口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有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接警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侦破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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