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30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祁县人,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系农民。2020年7月13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08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内环路东段时被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