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30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祁县人,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系农民。2020年7月13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08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内环路东段时被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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