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N****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东路1号(育才路出284县道东172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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