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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津D****2号黑色上海大众桑塔纳牌小轿车,由东某某无瑕街民惠里小区驶出,沿无瑕街三号路行驶至与银河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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