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垦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新AR****号小型轿车沿五某某市103团胜利路行驶时,被五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8.3mg/100ml,后经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