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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8********,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中共党员(99年7月1日入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1月 1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RA****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工业路交口西10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98.04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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