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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9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垃圾中转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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