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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程某某以观赏、自养为目的通过微信向董某某购买一只紫腹吸蜜鹦鹉,该系鹦鹉交付后知晓紫腹吸蜜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较为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系董某某经合法购买后人工繁育的子二代鹦鹉,涉案鹦鹉已被追回并由合法托管机构管理。

程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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