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5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欲将结伙偷渡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范某某和钟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移交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等三人从缅甸邦康送回湖北。并邀约被告人岩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三人由缅甸邦康从中缅边境中国一侧****渡口偷渡入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岩某某接到三人,并送到**村**洗车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白色面包车在此等候,三人坐上车后,当即就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面包车、摩托车实物、偷渡入境位置及乘车路线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入境查询结果、被不起诉人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检查、辨认、手机信息提取、扣押笔录等;6.光盘23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节,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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