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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住廊坊市****基地******单元**室,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买房缺钱,想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取出,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到办假证人员,通过该人伪造了一方房屋买卖合同及壹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月份,程某某将高上述材料通过单位递交到华北油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上述材料均系伪造后未将公积金贷出。

    本院认为, 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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