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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乐某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党支部委员,乐某某某某某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某镇某某村*条*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某镇某某村*条*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丽民,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乐某某公安局2020年6月4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程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通过聊天的方式向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19人发送淫秽视频288部,经鉴定含有性交、口交等镜头,从整体上宣传了淫秽色情内容,无任何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认定为淫秽物品。其中,程某某与被传播的对象互相认识,9人与其往来少、不情愿程某某向其发送淫秽视频,传播的淫秽视频总数为57部,侵犯到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秩序。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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