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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桂P2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由东往西行驶,18时30分,途经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东简镇郑东村路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王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王某乙符合胸腹部被碾压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及王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某主动报警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程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于2020年5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赔偿被害人家属493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意见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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